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吳元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愛車達有限公司古│第一銀行龍潭分行│107年6月5日│450,000元│0000000│││1│ 盛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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