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新亞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仁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卷宗、107年7月14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上宏建設股│土地銀行八│107年1月17日│252,000元│EN0000000│新亞石│││份有限公司│德分行││││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