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朝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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