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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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旭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旭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7,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