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34號原告 吳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氏娘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34號原告 吳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氏娘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