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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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森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森騰以駕車載運貨物為職業,為執行業務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上午8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載運貨物,沿新竹市○○路○○○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二段路口時,竟在紅燈號誌時違規右轉,適有告訴人 王淑芬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公園路由南向北左轉光復路二段,兩車在光復路二段98
0號前發生碰撞,告訴人王淑芬因此受有骨盆骨折、左膝鈍挫傷併瘀青、右臀及右下肢鈍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森騰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淑芬告訴被告陳森騰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和解成立,告訴人王淑芬於104年12月1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森騰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4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王淑芬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范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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