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原告 羅文昇 被告 葉凌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蔡明宏法官蔡明宏於評議後,因職務異動(事務分配異動),不能簽名,由審判長陳明偉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附記不能簽名之事由。
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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