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債權人 吳孟庭 債權人 李文弘 債權人 塗見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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