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補字第1號

聲請人 吳明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吳明利未提出任何聲請所憑裁判書或處分書之相關證明文件,亦無從認定本院是否為管轄機關,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