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吳春生
被告 徐學賢
上列被告徐學賢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學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春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