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20號
原告 吳佰峪
被告 林采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
法官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