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劉鏡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伶如 、巫先生夫婦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
二、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最新地籍謄本。
三、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之最新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