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羅品皓
訴訟代理人  戴子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倢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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