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莊玉燕 住高雄郵政第127號信箱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博特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台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0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