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黃明松 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 李茂生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491條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黃明松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聲請人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一「李茂生(歿)」,並未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此部分起訴程式自有欠缺,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