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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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615號
原 告 符俊良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詩韻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陸
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捌仟壹佰貳拾貳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000元(每月租金55,000元x12月÷10%=
6,6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
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保全費用及律師費)訴訟
標的金額為176,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6,776,000元(6,600,000元+176,000元=
6,7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