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林明記 兼訴訟代理人 林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666元,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13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林育幟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