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1號聲明人 馬詩凱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馬詩凱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侵聲再字第120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理由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鄧振球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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