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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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陳敬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敬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501,573元│EC0000000│103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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