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6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48年11月日1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中和市○○街12之3號)於民國98年1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