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趙世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代表人 洪國浩 訴訟代理人 胡裕昇
林原永 鐘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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