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20號債權人 王璽維 上列債權人王璽維因與債務人 楊銘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璽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銘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20號債權人 王璽維 上列債權人王璽維因與債務人 楊銘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璽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銘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