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919號債權人中興新大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麗惠 債務人 張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當債務發生且清償日屆至後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民國106年1月至10月共五期之管理費,及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算利息,惟債權人請求就債務尚未發生之日起算遲延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30919號│├──┬────────────┬───────────┬───────────┤│編號│管理費計算期間│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106年1月至2月│2,346元│106年1月11日│├──┼────────────┼───────────┼───────────┤│002│106年3月至4月│2,346元│106年3月11日│├──┼────────────┼───────────┼───────────┤│003│106年5月至6月│2,346元│106年5月11日│├──┼────────────┼───────────┼───────────┤│004│106年7月至8月│2,346元│106年7月11日│├──┼────────────┼───────────┼───────────┤│005│106年9月至10月│2,346元│106年9月11日│└──┴────────────┴───────────┴───────────┘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