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淨淳 (原名 楊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延滯三個月內(含)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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