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20號原告 謝新茂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林繼鶴
許桂金 杜和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18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繼鶴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4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被告許桂金、杜和川則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惟被告林繼鶴、許桂金、杜和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所侵害者,乃係社會法益,而非原告之個人權益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林繼鶴、許桂金、杜和川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