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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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黃家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堯崑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堯崑、 賴嫚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
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1,68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櫻姿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723 號裁定(108.10.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53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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