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6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7日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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