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告 彭志遠 被告 黃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計算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及敘明工作地點、從事之工作內容及雇主為被告黃宇彤個人或係公司、商號,暨先前有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