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債務人 謝永茂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存款與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71,317元,已解繳至本院,有本院106年度執案字第1793號、第2502號收據等在卷足參。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71,317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表:
┌──┬─────────────┬────────┐│編號│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一│存款新臺幣16,864元│逕由本院分配│├──┼─────────────┼────────┤│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逕由本院分配│││154,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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