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林韋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50,0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