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6年6月6日下午3時50分許後之某時,在新竹市○區○○路孔子廟附近路邊,拾獲MXA-491號重型機車車牌乙面(係甲○○所有,於96年6月6日下午3時50分許發現在新竹市○區○○路○○號前為不詳人士竊走,後遭棄置於該處),思及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報廢,為免騎駛該車上路時為警稽查舉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拾獲之MXA-491號重型機車車牌乙面侵占入己,並懸掛在上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後方使用,嗣於97年4月29日晚上8時10分許,乙○○騎乘該車行經臺中縣○○鄉○○路○段○○○巷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MXA-491號重型機車車牌乙面,始悉上情(車牌已由甲○○之子 許峰齊 領回)。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9至1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039號偵查卷【下稱第11039號卷】第6至7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66號偵查卷第5頁、本院97年7月30日訊問筆錄)。
㈡、被害人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見本院97年7月30日訊問筆錄)。
㈢、證人許峰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第11039號卷第10至10-1頁)。
㈣、承辦警員 陳至璋 所製作之職務報告2份(見警卷第6頁、第11039號卷第9頁)。
㈤、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見警卷第13至16頁)。
㈥、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乙紙(見警卷第17頁、本院卷內)。
㈦、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乙紙(見警卷第18頁)。
㈧、採證照片2張(見警卷第22頁)。
㈨、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見第11039號卷第11頁)。
㈩、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乙紙(見第11039號卷第12頁)。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財產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查,本件因貪圖私欲,侵占他人離本人所持有之車牌,目的係為供己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使用以躲避員警稽查舉發,已致被害人回復原持有狀態徒生周折,幸被告並未用以供其他犯罪,犯後坦承犯行,態度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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