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30號原告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寧世強
蔡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