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黃淑敏 (即 黃榮河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66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7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