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陳金霞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王明偉 律師被告 李銀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7,
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