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訴訟代理人 張景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柔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明雄 間因違反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懿淳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