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陳吳梅卿 訴訟代理人 朱明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00││├──┼───────────────┼──────────────┼────┼───┼────┼───┤│002│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6││├──┼───────────────┼──────────────┼────┼───┼────┼───┤│003│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43││├──┼───────────────┼──────────────┼────┼───┼────┼───┤│004│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3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