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偕同原告向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福龍寶塔興建事業計劃書」殯葬設施設置許可申請人之變更登記,由被告名義變更為原告名義,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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