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月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黃碧雲 (即連份之繼承人)
潘美雲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政德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政鼎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政綱 (即連份之繼承人)連環環(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淑卿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娟鈴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方瑜 (即連份之繼承人) 連方婷 (即連份之繼承人)連心(即連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