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616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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