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郭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陸佰元整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