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票號454362到期日(民國94年2月
20日)在發票日(94年7月3日)前,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另表明該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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