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34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洪巍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貳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巍瑄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3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4年12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5%,按月計付。
㈡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
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6月22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今債權人已依約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792號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420,52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
細,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巍瑄│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45%│││134205││6月22日起│7月22日止││││20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74%│││││7月23日起│3月22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5%│││││3月2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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