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蔡佳和

被告 杜德豊

杜進祥

杜淑美

杜碧霞

杜正雄

杜坤原

杜秋霞

杜秋香

杜秋美

吳秀冷

杜淑惠

杜淑貞

杜文龍

杜淑峰

王昭惠

王俊傑

王竣楷

鐘慶華

吳水木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顏明崑

顏明全

顏麗玉

楊顏麗英

顏貝珍

楊素貞

楊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及附表三序號第中關於姓名「 楊貝珍 」記載,應更正為「顏貝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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