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嫻 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伊舒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6年清償總額「60,707」之記載應更正為「60,696」、「18,107」之記載應更正為「18,072」、「41,660」之記載應更正為「41,688」、「17,190」之記載應更正為「17,20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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