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欽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英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