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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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景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緩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擋牌單貳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及電話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景名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79號為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1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擋牌單2張、電子計算機1台及電話1台,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古景名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79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4年3月4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1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5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擋牌單2張、電子計算機1台及電話1台(見偵卷第15頁之「104年度保管字第16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至3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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