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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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3,945元(計算式:現金936,395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區○○街○○○巷○○號房屋各乙筆暨其他證券等財產現值共3,587,67
0元+餘額退伍金719,880元=5,243,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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