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林良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8941-7│1│550│├──┼────────────┼───────┼──┼──┤│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4244-0│1│555│├──┼────────────┼───────┼──┼──┤│4│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0571-7│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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