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莊乃靜 訴訟代理人 董祐佑 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 張運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被告經上述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復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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