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許文瑍 代理人 許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2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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